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海南省也由“旅游胜地”摇身一变成为了“自由贸易港”。在把握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挑战。海南免税新政的实施给不少人带来了购物便利与非常好的购物体验。但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有一些人却在朋友圈中做起了代购,利用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从中牟取利益。熟不知自己认为神不知鬼不觉的“偷偷代购”,其实正在将你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那么什么是代购套购呢?
代购是指为了牟利利用本人在海南替别人购买免税商品称为代购。
套购是指本人在海南购买免税商品的额度用完后,组织利用他人,为其购买免税商品,回购后并做二次销售的称为套购。
看完名词解释的你是否恍然大悟,原来朋友圈中各式各样的“便利代购”却是违法行为,那些赚取暴利的幕后主使竟在我们身边。对于这种不良风气,政府部门也做出来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五十三条,若代购行为严重会有以下判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作为大学生,我们更不能知法犯法、瞒报纵容这些违法行为。国家之所以推行海南免税新政,是为了带动国内旅游消费,从而促进海南发展。绝不能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从中牟利,成为快速赚钱的渠道。作为建设自贸港下的新青年我们应该拒绝代购套购,做文明消费者!